
怎么调解的?给钱了没有?湖南娄底,一外卖员在社交媒体上爆料,前一段时间他凌晨出小区被索要2元过路费,报警调解才放行!网友纷纷追问:这种情况,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?
据观威海微信公众号报道称,8月15日,凌晨一点多,外卖员刘先生送完餐准备离开小区时被拦下,对方索要2元过路费,不给就不开大门。
当事人刘先生称,自己进门时按喇叭大门便直接开启,送餐结束出门发现大门已经上锁,按喇叭后有人出来向他索要过路费!
据刘先生介绍的细节,对方自称物业工作人员,称外卖员送餐时间太晚,需要人为开门,所以要收取该笔费用,而自己夜间一单收入还不到3元!
事发后,双方争执半个多小时,他无奈选择报警,民警到场后该人员称是小区业主自行雇佣的工作人员,经过调解才得以放行。

评论区中,马上有热心网友留言:送外卖遇到过,有的小区比较老,或者楼栋户数比较少,就一个月千八百的雇佣一个老头看大门,为了弥补收入低,就默契的夜间开门收费和外卖等外人小区收费!
我也是报警,然后民警过来,有的民警自己出两块钱,有的是拿警车扫描车牌,打开道闸,让我能出去,因为市区所有小区的道闸识别系统都是可以识别警车消防救护车的。
还有不少网友吐槽:现在小区物业保安无法无天,浪费警力应该罚保安物业各200元。民警到场后他承认了不是物业的人,那是否算敲诈勒索?
那么她从法律的角度来讲,到底该怎么看?
第一,个人无权私自收取开门费,没有收费依据!
首先,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54条规定,利用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进行经营、收费,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。
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274条也明确,建筑区划内大门等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,未经法定程序,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设置收费项目。
小区大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设施,无论是物业聘请保安,还是业主自行雇佣看门人员,都不能私自向外卖员、访客收取开门费。
并且,按照上述规定,收费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共同决议,并且公开公示,个人不能自己定土规矩收费。
本案中,该人员既不是物业员工,也没有业主大会授权,2元开门费属于无依据私自收费,外卖员有权一分钱不付。遇到同类情况,直接拒绝,录音保留证据,及时报警。
第二,以不开门相要挟索要钱财,属于敲诈勒索!
首先,根据有关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追究刑事责任;敲诈勒索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评论区中,很多网友直接喊“追究敲诈勒索刑事责任”,这里要分清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。刑事敲诈勒索罪有金额门槛,多数地区立案标准2000‑5000元以上;只有二年之内敲诈3次以上,不计金额才可以刑事立案 。
本事件中,男子以锁闭大门不让离开作为要挟,强迫他人交钱,行为模式属于敲诈勒索。但单次只索要2元,金额不够刑事犯罪,但是已经触犯治安管理法律,可治安处罚。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此人长期多次对外卖员、访客索要开门费,达到“多次敲诈”,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。外卖从业者遇到可以多搜集证据向公安举报。
第三,业主私下雇佣看门人员,雇佣业主同样负有管理责任,不能放任乱收费!
首先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92条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
老旧小区自治看门没问题,但要定好规矩,严禁向访客、外卖员私自收费;本事件中,该男子并不是物业公司员工,是部分业主私下出钱雇佣。
其实,很多老旧小区没有正规物业,业主凑钱雇人看门,初衷是维护小区安全,但不等于任由被雇佣人对外来人员私自捞好处。
雇佣的业主对其行为负有管理义务,如果放任其长期乱收费,全体雇主要承担相应责任,社区居委会可以介入整改。
最后,小区大门开门,不允许私自收开门费。不管是保安,还是业主自己雇的看门大爷,口头说“人工服务费”不算数,没有业主大会决议就可以直接拒绝;老旧小区业主自治雇人看门,一定要明确岗位职责,严禁私自对外收费。一旦发现乱收费,外卖员、访客可以录音录像,报警同时向12345、社区居委会投诉。
这件事也道出很多夜间跑腿从业者的难处,跑一单利润微薄,还会遭遇各种莫名其妙的土规矩。
跑外卖、跑跑腿的朋友,你有没有遇到过被索要开门费、进门费的情况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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